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批捕后取保候审条件都有哪些

一、批捕后取保候审条件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过,如果已经批准逮捕,几乎是不能取保候审了。如果委托律师的话,还可以尽力争取一下。二、检察院不批捕多久可以放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对公安机关放人的时间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书之后就马上放人,最长也不会超过24个小时的,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通常都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三款,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可能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屋强拆,当事人该如何举证?
      房屋强拆,当事人该如何举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房屋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举证的责任,所以被告人提供强拆是合法的证据,如是属于......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来实施的一项补偿规......


·我国科学技术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对于科学技术也有许多相关的法律责任需要我们清楚。作为科学技术人员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科学技术保密,并且承担科学技术团队的集体责任,还要接受一定......


·立案侦查是否属于逮捕
      一、立案侦查是否属于逮捕立案侦查不等于就是逮捕,最后逮捕需要经过检察院批捕。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注册要什么材料
      公司注册要什么材料2014年3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政策出台,许多人跃跃欲试,想要成立自己的公司。那么在新政策出台后,公司注册要什么材料?接下来,让我......


·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1、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先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交通肇事缓刑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


·在进行房产抵押或者出售二手房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对房产价值做出
      在进行房产抵押或者出售二手房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对房产价值做出相应的评估,这样才能确定最终给予多少的贷款。那一般进行房产评估需要多长时间呢?而......


·盗窃转杀人怎么量刑?
      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该采取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


·未做尸检医院承担多少责任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对这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院的既往判例,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