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应当是按照房屋评估的价格2%收取,大概是在几千元不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较低收取200元。
  
  二、具体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是:
  
  (一)所需材料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二)流程
  
  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2、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3、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4、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5、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6、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对于继承父母的房产如果要进行过户的话,那么就需要先公证再来办理过户的手续,因此,对于在公证之前就需要按规定支付一笔公证费用,对于此费用就会按房子的总价额来进行合理的计算,从而公证人就需要按规定进行支付,那么才能公证成功。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房产进行继承权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关于不动产要进行过户登记,首先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公证继承是需要缴纳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的费用的,最低是以200元为限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诈骗40万能判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于不让见孩子怎么留证据?
      对于不让见孩子怎么留证据?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


·不能认定为杀人案嫌疑人自首情节有哪些
      你知道什么是自首吗?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有自首行为的话,那么法官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那实践中不能认定为杀人案嫌疑人自......


·职务侵占罪271的标准是什吗
      法律是无情的,触碰到法律的人就一定会受到惩罚,不管是谁都不可能例外,所以说,我们在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违法的,例如职务侵占,那么职务侵占罪271的......


·催讨欠款的法律技巧有哪些
      催讨欠款的法律技巧有哪些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跟死者的年龄、户籍性质是息息相关的,是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普通员工只知道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总经理都是代表了权利的最高层,但是与此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是只能有一个......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如何才能够解决债务纠纷
      如何才能够解决债务纠纷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债务纠纷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债务人没有及时向债权人归还债款所引起的,而此时如果不......


·怎样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虽然很多时候都是由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但现实中也不排除单位不积极配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提出申请了。因而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