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简述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简述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结婚是一个集幸福、责任、烦恼等情感交织于一身的词,也是大家所要去经历的人生中一个 重要的时刻,快乐亦或是忧伤,当我们面临结婚的时候,我们应该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比如结婚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本篇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结婚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有哪些,掌握了关于结婚法定条件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规范自身的行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是比较细致的,希望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大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酒精达到多少才算醉驾?
      一、酒精达到多少才算醉驾?(一)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


·报案后怎么知道立案侦查了?
      报案后怎么知道立案侦查了?1、报案人只能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去查询是否已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


·房子遗产一直没有过户怎么办?
      房子遗产一直没有过户怎么办?1、公证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只能按该鉴定的结论给予工伤待遇。自劳动能力鉴......


·盗窃罪与非罪可以怎么认定
      生活中,有些人遭遇盗窃,也不报案,总是自认倒霉;有些人当场抓住了盗窃分子,却不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而是对行为人处以私刑。造成这种局面的很大一......


·熟人朋友之间的打架犯法吗?
      熟人朋友之间的打架犯法吗?熟人朋友之间的打架犯法吗?不管是熟人朋友还是陌生人,只要是打人或打架属于犯法。因为会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专利起诉赔偿应该注意什么?
      专利起诉赔偿应该注意什么?一、专利起诉赔偿应该注意什么?专利起诉赔偿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原告主体资格确定《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什么是医疗事故责任险 医疗损害发生以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书
      什么是医疗事故责任险医疗损害发生以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书对医疗损害中确定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对患者的赔偿也是按照医疗责任......


·一般对于传销罪怎么判刑?
      一、一般对于传销罪怎么判刑?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
      一、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是不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的,对于职员个人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