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二、房产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各位,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离婚哪些算个人债务
      夫妻离婚哪些算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是某一方的个人行为。夫妻个人债务有以下几......


·银行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利率多少?
      银行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利率多少?我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免不了要涉及到资金的交易,资金的交易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就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它是一种具有......


·最长诉讼时效受中断的限制不?
      最长诉讼时效受中断的限制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只是不能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长诉......


·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
      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一、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借条中地址身份证可以打印,打印的借条有效。借条打印还是手工书写均有效,不对借条的......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随着越来越快的城市化建设和城市拓展,进城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大量的农用土地无人耕种,有些人就利用这个商机去进行......


·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何区别?
      一、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何区别?刑事抗诉与上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出上诉请求的主体、理由以及时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具体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没交可要求现业主补交吗?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没交可要求现业主补交吗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无义务偿还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昆山北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昆山北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假释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不管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了缓刑,还是在服刑的过程中申请获得了假释,这时对于犯罪分子来讲都是有一个考验期的,而假释的考验期与缓刑的考验期不同......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是什么?第一,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