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票股东人员减持是好坏?

股票股东人员减持是好坏?股票股东人员减持不是好事。大股东减持一直被投资者看作利空。每当出现大股东减持的消息,不仅个股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如果减持比较集中,还会对整个股市产生冲击和影响。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伤害。大股东减持、特别是大规模减持是对企业前景不看好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数的大股东减持不是为了投资更好的产业、更好的项目,而是将资金转移或圈钱走人。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公司法》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般情况下在近期投资的时候是需要看好前景的。如果说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不是特别好的话,很有可能会将自己手中所拥有的一些股票大量的抛售,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整个市场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涉外离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和国内一样吗?
      一、涉外离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和国内一样吗?一样,不管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之时作出了安排,日后因为客观原因的变化......


·上海员工入职怎么办理入职手续
      最近迎来了毕业季,上海作为一线大城市,吸引了很多毕业生。对于准备在上海工作的同学,肯定想提前了解一下上海员工入职怎么办理入职手续,或许对于非......


·监狱与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有哪些?
      监狱与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有哪些?1、职能不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发生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劳动......


·批捕的时候从犯可以不批吗?
      一、批捕的时候从犯可以不批吗?批捕的时候从犯可以不批,都不一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银行借贷的种类都有哪些
      银行借贷的种类都有哪些?为避免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的情况,损害到自身合法权益,因而很多人都会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手续......


·汽车被追尾有哪些赔偿事项
      汽车被追尾有哪些赔偿事项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2023年家人打架应该怎么处罚
      家人打架应该怎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有哪些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其他的利益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如果能够被认定构成紧急避险的话,那也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法律中对紧......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涉及到税收,而良好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