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怎么收费一样吗?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怎么收费一样吗?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二、民事诉讼律师费承担原则是什么?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的制度设计不能搞“一刀切”,应进行理性思考,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2、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一般在侵权诉讼等类型案件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律师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于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内。三、民事诉讼律师的工作内容有哪些?1、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代为进行民事诉讼;2、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去解决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等)审理的纠纷案件;4、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劳动争议、保险纠纷、票据纠纷案件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5、负责起草诉讼文书;6、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材料;7、负责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8、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过程当中,请律师来进行代理是非常的重要的,律师他们对于这方面是比较熟悉,知道从哪一个方面来进行着手辩论,但同时需要了解到的是,请律师的话肯定是需要收费的,代理的费用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多久判决?
      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多久判决?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


·天灾人祸是人间不可避免的不幸,幸运的是有些人与上天争夺回了一
      天灾人祸是人间不可避免的不幸,幸运的是有些人与上天争夺回了一条命,可是劳动能力却丧失了,但是没关系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我们的生活总会继续下去的......


·一、自动离职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自动离职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后视为自动离职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1、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


·作为农村住房可以继承吗?
      作为农村住房可以继承吗?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


·构成逃税罪既遂怎么处罚
      构成逃税罪既遂怎么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怎样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怎样变更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


·继承权丧失情形有哪些方面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


·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
      一、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是因人因地而异的。养老金的多少与当地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缴......


·如何对交通事故处罚我们这里所讲的处罚
      如何对交通事故处罚我们这里所讲的处罚,主要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当中所存在的将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事故......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指定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指定管辖的情形是什么(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