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论是进行怎样的租赁,当事人之间都要按照要求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如果租赁的对象是土地的话,那么签订的就是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成立当然也就会有解除的时候,那么实践中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能否随意解除
  不能随意解除。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关于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土地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当中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约定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20年,而对于超出的部分则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想卖了
      买房卖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我们应该谨慎处理。然而很多朋友都说在卖房的时候很纠结,或者家人会因为卖房或者买房发生很多争吵,也有很多朋友说遇到......


·打了欠条多久可以起诉?
      打了欠条多久可以起诉?打了欠条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


·放弃继承权公证能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公证能撤销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利。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其他继承人可能会要求他写一份协议并......


·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要工资,需要怎样办理
      一、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样去讨回工资?(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用人单......


·合同到期单位不办退工怎么办?
      合同到期单位不办退工怎么办?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在我国抵押出他项权证是否可以?
      持有他项权证就代表着对房屋也是有处置的权利的,一般他项权证都是债务人在第一时间把归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的相关处置权利抵押给了借款机构,但是不排除......


·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需要补偿吗?
      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需要补偿吗?一、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需要补偿吗?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传唤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传唤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刑事传唤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费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费吗?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男方给多少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遇到欠钱不还的老头怎么办?
      遇到欠钱不还的老头怎么办?一、遇到欠钱不还的老头怎么办?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持证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