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员工主动离职怎样才能领到失业金1.公司在解除劳动

员工主动离职怎样才能领到失业金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领取失业金的标准是什么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从全国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公房20年产权怎么算?
      对于公房20年产权怎么算?公房20年产权是基于房产土地使用权确定之日计算的,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其信息主要来源于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保护有哪些条款?
      临时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很多用工领域都存在。正是因为其“临时性”,很多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经常拿不到薪水。我国为此将对临......


·离婚后2个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在我国,家中俩个孩子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大多数夫妻会通过协商的方式一人抚养一个。当然,肯定也不排除有些人想要把两个孩子的抚......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可以判决?
      夫妻在起诉离婚的时候,最终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要看法官是怎么作出判决的了。其实此时并不一定就会判决夫妻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也是有的,但......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出轨方会少分吗?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出轨方会少分吗?出轨方一般会少分一部分财产,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中介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合同
      中介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合同是现在很多租房者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此项协议牵涉的问题过多,也是过于复杂,因为此项合同所牵涉的事个人的钱财和中介公......


·根据我国法律刑诉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您都知道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但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这个问题并不......


·一、女方单方抚养男方抚养费支付多少?
      一、女方单方抚养男方抚养费支付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相关规定有哪些
      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相关规定有哪些一、房产质押贷款的现实存在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方便可行,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操作困难,人们自然就从优择取。但是通......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具体有下列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具体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