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定性故意伤害罪要怎么判?

定性故意伤害罪要怎么判?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二、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认定标准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需要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辩护,司法机关在掌握相关证据并认定犯罪事实后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事实婚姻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事实婚姻的继承顺序是在承认事实婚姻的时间阶段内,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员是作为第一顺序来发生继承的。具体的继承顺序如下。......


·一、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的做法有哪些?
      一、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的做法有哪些?上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


·当事人有工伤保险找那个单位理赔
      当事人有工伤保险找那个单位理赔一,当事人有工伤保险找那个单位理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先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书下来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二、申报......


·一、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一、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事业单位职工在受工伤之后可以享受停职留薪的待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有哪些依据?
      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刑事依据是一切案件的唯一标准,刑法主要从客观的评析、法律评析、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三个方面说明了刑事诉讼......


·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不一定,仅凭收条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结案吗?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结案吗?1、如果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那就可以去交警那里结案了。2、去交警那里结案是要双方都去的,把双方的协议内容......


·侵犯肖像权是什么责任?
      侵犯肖像权是什么责任?一、侵犯肖像权是什么责任?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公司法股份转让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份转让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每一个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需要不断的去发展去创新自己的业务才能发展的更好,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具有很......


·仲裁开庭延期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仲裁开庭延期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仲裁开庭延期时间规定具体如下:《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