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一、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1091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
  
  ①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
  
  ③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损害事实
  
  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婚姻关系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可能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可能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生活所致……法院应当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46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二、离婚时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后,也没有没有赡义务。
  
  2、如果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给一点扶费
  
  3、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损失费和赡养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证齐全,缺一不可......


·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定主要?
      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1、第五......


·专利权终止和失效的区别在哪里?
      专利权终止和失效的区别在哪里?一、专利权终止和失效的区别在哪里?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


·买房几年可以卖出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
      买房几年可以卖出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买了房子,无论何时都可转售,由于受手续、税费等影响,其中的代价和难易程度差距甚远。1、房产局备案之后,房......


·?
      ?一、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


·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哪些
      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哪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


·房货提前还款怎么算利息
      房货提前还款怎么算利息全部提前还款是指一次性结清房贷本息。全部提前还款之后,利息计算截止到还清银行本息的当日,什么时候还清就计算到那时候。部......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国家对农村征地进行村落的拆迁重整,这会是一项大的工程,而这其中关于补偿的问题是不可忽略的,这是关乎村民的权......


·开发商跑路 业主贷款可以停贷吗?
      开发商跑路业主贷款可以停贷吗?不可以,贷款是您和银行之间的,和开发商没有关系,您还得继续还贷,但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开发商。二、开发商哪......


·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可以保护商标多长时间
      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可以保护商标多长时间注册商标之后,商标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商标权人必须注意商标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可续展。那么,我国对商标保......


·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有哪些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