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月工资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新个税法自实施起,个人所得税免征收额从3500元上调至5000元。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贴近民生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将一些必要的生活开支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大病医疗等扣除以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工资都要缴个税,只是符合条件的部分数额需要缴纳个税。二、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时限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拆迁农村房屋要如何补偿
      拆迁农村房屋要如何补偿一、拆迁农村房屋要如何补偿(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


·涉嫌团伙盗窃能花钱保释吗
      保释在我国刑法中被称为取保候审,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犯盗窃罪的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涉嫌团伙盗窃能花钱......


·十六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十六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
      一、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


·后妈前夫的孩子继承权是否享有?
      后妈前夫的孩子继承权是否享有?后妈前夫的孩子继承权是否享有需要根据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根据《民法典》规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一、结婚出轨离婚财产怎么样分?
      一、结婚出轨离婚财产怎么样分?首先婚内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条件,而是需要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作为判决离婚条件之一,这点在我......


·总经理工作能力不足股东如何应对?
      总经理工作能力不足股东如何应对?一、总经理工作能力不足股东如何应对?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司必须召开,在会上股东提出更换总经理的请求,并说......


·一、迟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迟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吗?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


·工伤鉴定等级标准九级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等级标准九级标准是怎样的?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


·死者全责交通死亡事故死亡方的交强险还赔付吗?
      死者全责交通死亡事故死亡方的交强险还赔付吗?在事故中如果是死者全责,交强险是否赔偿需要结合两种情况来确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敲诈勒索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说到敲诈勒索行为,应该仅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额,那么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此时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