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每个人都有立遗嘱的权利,立遗嘱的好处就是自己的财产想怎样分割就怎样分割。自己的财产不一定是要分割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是可以分给自己想给的人,或者是没有自己想给的人,也是可以直接捐献给社会,遗嘱生效是遗嘱人死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犯罪分子被判死刑缓刑后怎么办?
      一、犯罪分子被判死刑缓刑后怎么办?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一、现在抚养费一月多少钱?
      一、现在抚养费一月多少钱怎样计算的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是怎么样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是怎么样的?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损害他人......


·一、劳动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劳动条件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有学者把职业生涯定义为“一系列既分离又......


·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合同纠纷可以说也是民事纠纷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合同的使用也是比较多的,就包括买卖房屋、租赁车辆......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一、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建筑工程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施工现场所耗费的人工费、......


·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共同抚养权吗
      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共同抚养权吗?可以共同抚养孩子,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


·借条欠条的区别在哪里?
      借条欠条的区别在哪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


·在法律规定中自首该如何认定
      自首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是否能够拿回来?
      确实,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国家非法集资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在我国非法集资行为他是严重的危害到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因此我们国家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