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已成年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已成年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成年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继子女是否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分二种情况: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没有继承权;未成年就有继承权。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民法典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三、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前面已经指出,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什么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主要应指以下情形:(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综上所述,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成年继子女赡养扶助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近些日子以来
      近些日子以来,我们经常能够收到有些读者提出的代通知金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共同讲述一下,如果被动离职的状态下,代通知金应该怎么得到?根据国家......


·代缴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
      一、代缴五险一金的含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应当参加的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用。单位代扣代缴的......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加,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加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


·刑事诉讼回避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


·关于专利补贴怎么申请
      关于专利补贴怎么申请一、关于专利补贴怎么申请1、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同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知识产权......


·撤销权的对象是什么?
      撤销权的对象是什么?一、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怎样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怎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销售假药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销售假药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一般申请诉讼离婚多久受理?
      夫妻感情破裂后,很多夫妻会选择离婚。一般是因为双方之间先进行协议离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会选择诉讼离婚。去法院起诉离婚是比较复杂的,很多人......


·不动产侵权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动产侵权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不动产侵权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不动产侵权行政诉讼时效,是知道该不动产侵权行政决定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1、《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之未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