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一、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订立仓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5、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合同生效的第一条件就是合同是双方的意愿进行签订的,并且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如果有人反悔就是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说是进行赔偿违约金,不按时赔偿会有滞纳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买房要签补充协议吗?
      买房要签补充协议吗通常来说,补充协议并不是一定要签的,因为大多数购房者之所以会签补充协议,都是因为要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


·一、交通事故人伤不签字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人伤不签字怎么办?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不影响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对方即可。若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误工费标准是多少?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专利权管辖规定是第1审类型的案件是应当由各个省或者是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


·遂宁中益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遂宁中益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遂宁中益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一委托;二受理;三初次鉴定;四补充鉴定;五重新鉴定;六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


·怎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怎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一、收养人不具有相应能力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


·辞退员工补偿金要签字吗
      辞退员工补偿金要签字吗?是要员工签字确认的,只有双方签字确认了,解除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走私总价值500万电子产品能判刑多少年
      如果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500万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普通物......


·分析大二学生上吊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分析大二学生上吊身亡学校有责任吗一、评判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大学生的普遍年龄一般在18—25岁之间,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正处于青年中期。大学生......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是我国保障合法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侵犯、惩治犯罪分子、审理犯罪案件的基础性法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


·浙江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会经常发生,其中包括单方事故或者是多方事故,面对交通事故,我们要淡定从容,镇定处理。一些地方给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那么,浙江省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