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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据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受害人如何提请刑事自诉案件?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分为自诉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占据大多数,如果是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办手续。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案件具体包括轻微伤害案、重婚案件、诽谤罪、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等。受害人准备好自诉状及证据材料,在追诉时效内去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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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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