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放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放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二、遗产继承的原则是什么?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综上所述,继承是人们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有专门的民法典,其中对放弃继承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执行之前提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做出这种决定后,其不再享有对遗产的分配权。因此,放弃继承应当妥善做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


·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怎样订立电子合同?一、怎样订立电子合同(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通信工程质量问题应对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质量问题应对措施有哪些?通信工程属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如果其出现质量问题,则会影响到信息的沟通,从而缩短工程使用寿命。由于工作人员......


·单方终止合作如何赔偿违约金?
      单方终止合作如何赔偿违约金?单方终止合作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来赔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一、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对应收账款......


·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1.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


·一、租店面违约押金是否要被扣?
      一、租店面违约押金是否要被扣?租店面违约押金是要被扣的,1、其实租房押金在一定的情况下算是违约金的,但是需要有一个前提,租房押金主要交房保证金,在......


·对当事人执行监外执行是什么措施?
      对当事人执行监外执行是什么措施?监外执行一般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


·如果高空坠物物业有处罚吗?
      高空坠物是生活中一种比较偶然但是十分危险的现象,根据物理学家的研究高空坠物,很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一......


·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怎样的?一、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怎样的?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标的物,以对物的占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