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放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放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二、遗产继承的原则是什么?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综上所述,继承是人们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有专门的民法典,其中对放弃继承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执行之前提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做出这种决定后,其不再享有对遗产的分配权。因此,放弃继承应当妥善做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是什么?私募基金通过集资再投资进行牟利,利于未上市公司的的管理、运营以及资金周转,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如......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三峡是我国的最大的水力发电站,供电量可以说是世界最大,但是在初期的建设中为了建设征用之后将会给农民造成一定的损......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现在我国好多比较强大的民营企业,其实整体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都可以和我国的国有企业相抗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


·一、离婚协议分割了他人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分割了他人财产怎么办?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异需要分割属于夫妻俩婚姻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也不能分割分配......


·湘潭市西二环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湘潭市西二环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土地征收,可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件好事,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疑惑。因为郑州土地肯定会需要政府对这个土......


·法院受理要多长时间开庭
      法院受理要多长时间开庭法院受理后一般在20日内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遇到请代驾撞车了怎么办
      遇到请代驾撞车了怎么办由于市场的需求,汽车代驾这一行业迅速的兴起,这是由于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交通规则,容易被扣分,并且,由此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


·武汉二套房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武汉二套房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


·诈骗上千万会缓刑吗
      一般不会。但如果能够争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且其他条件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争取缓刑;否则,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期间要注意什么
      所犯的罪行如果到最后是被法庭判处了六个月的拘役,但是又结合整个案情的实际情况所以给当事人判处了缓刑六个月,所谓缓刑六个月,也就是在这六个月期......


·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
      现如今,在大多数的国家仍旧是保留了死刑处罚,一般死刑都是针对那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罪犯作出的。而在不同的国家,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却有所差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