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务房产转给媳妇离婚后应当承担吗?


  一、债务房产转给媳妇离婚后应当承担吗?
  
  
  不应该,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离婚时,若双方达成债务归另一方清偿的协议并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便可以完全将债务移转给对方,这依法属于债务承担。则夫或妻中的一方便不再就此债务负清偿义务。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应当详细知道双方各自的财务问题,以便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不会手忙脚乱。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共同债务分担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夫妻双方没有特殊情况都是按照平等分配。关于离婚诉讼案件详情同样也可以咨询更加专业的离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有哪些规定?
      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仲裁后,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超期没有支......


·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全责就是100%比例赔偿。修车看病需要赔10000元。则有全责一方全部拿出来。有主要责任自然就有相应......


·后罪在前罪之前算累犯吗
      不算。因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法律中规定的盗窃立案标准是多少
      对于盗窃行为,如果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的话,此时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是一般的盗窃行为,那对具体的数额做出了要求,否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单位犯罪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存在着很多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在刑法当中都有着相应的罪名来进行规制,比如说我们国家就存在着贷款诈骗罪,当然,有......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


·红安县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工伤鉴定作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工伤的救济,......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是不要紧的,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更改,只要不改变合同意思是......


·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多久?
      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多久?一般是一个月。关于补充侦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而实际就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


·民事诉讼可以不请律师吗?
      民事诉讼可以不请律师吗?一、民事诉讼可以不请律师吗?民事诉讼可以不请律师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如果当事人能够自己解决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