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积极的保障,这样就可以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所以自己要做好防风险的准备,从而达到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要提供什么证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对双方最有力的保障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中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但事实上,往往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


·艺术品怎样申请著作权保护
      现在很多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网络越来越发达导致一些剽窃盗版的事件屡次发生,所以申请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想要申请艺术品的著作......


·开公司如何防范合伙纠纷?
      开公司如何防范合伙纠纷?合伙事务的管理无章可循。在合伙之初,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往往造成个别合伙人......


·在我国底薪2130加班怎么算
      在我国底薪2130加班怎么算按照国家的规定,实际上周六周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放假的话,就必须给员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肯定是和员工的底薪以及......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规定有哪些?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


·刑事案取保后的下一步是什么
      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期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案件没有撤销,那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审判,最后执行。如......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一、双方调解首先要积极和对方联系,了解是由什么原因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的。了解清楚后,如果双方......


·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果劳动者受到工伤后需要由统一的鉴定机构出具工伤证明才可以报销工伤保险,这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事情。每个地区的规定以及需要......


·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在我国包括什么?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有的是故意犯罪,当然也有一些是过失犯罪。对于这些过失犯罪当然也要进行严厉的惩处。比如说您比较熟悉的就是失火罪。那么刑法......


·误工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不陌生的
      误工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不陌生的,只要是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受害人不能进行工作的,肇事者都需要进行误工费的赔偿,那么患者死亡的误工费需要赔偿吗?这肯......


·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最多延长多久
      一、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最多延长多久?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就是一个月,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主动建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