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致发挥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2、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要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3)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要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等。
  
  3、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使监事会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尽可能地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使之切实可行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科学的公司章程会使公司及股东有章可循,避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1、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注册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还必须做到合法、真实、明确,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2、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的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综合上面所说的,每个公司都有公司的章程,一般是在成立之时就会制定,公司在制定章程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条款来制定,但公司的不同制定的条款就会不一样,所以,股东们在制定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想清楚,这也是为了公司以后可以更好的发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
      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一、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1、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然是认可误工费的,只要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误工损失,那么......


·十级工伤有啥待遇?
      十级工伤有啥待遇?十级工伤在伤残鉴定中是最轻的一种,但是只要是伤残,就应该得到补偿,工伤医疗费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单位报销,伤残补助金,十级......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驾驶及醉酒驾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驾驶及醉酒驾驶的规定1、饮酒驾驶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2)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贷款的房子能过户吗?
      有贷款的房子能过户吗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过户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劳动仲裁的被诉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所谓劳动争议是指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


·刑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刑法》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在一个月左右完成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


·合同解除后是否返还原物?
      合同解除后是否返还原物?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北京离婚财产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是要收费的,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不同的地区收费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婚内财产分配的问题,而且是属于比较常见......


·一、一方非法同居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一方非法同居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


·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一、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劳动仲裁不属于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是属于仲裁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而民事诉......


·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规定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
      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规定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