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商标先使用然后被人抢注了怎么办?

商标先使用然后被人抢注了怎么办?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此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再次,《商标法》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进行注册,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即使通过了注册,也可以予以撤销,但是,如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人不主张撤销,则丧失了该项权利。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局陈述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和理由,提出反对注册意见。二、商标注册审查期限是多久?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2、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上所述,我国商标实行先申请为主的原则,如果企业在使用的商标还没有注册但是被他人抢注的,也不是没有办法。在商标初审阶段可以向商标局发起异议,提供自己已经使用商标,并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事实。如果过了公告期,被侵权人只能走商标撤销程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订立遗嘱没公证有效吗?
      订立遗嘱没公证有效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


·民间借钱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钱利息受法律保护吗?民间借贷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利息而分为了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其中的有偿借贷当然就是指要收取利息的情况。但这又很容易与高利......


·过节费发现金要交个税吗?
      过节费发现金要交个税吗?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然而如今信用卡已经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同时也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跟......


·股东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有哪些?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年限的理解误区有哪些?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年限的理解误区有哪些?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所以建设在土地上的房屋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让人有些难以区分。房屋的所......


·虚假诉讼属于哪类案件2023
      虚假诉讼属于哪类案件虚假诉讼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


·孕期女方可以起诉离婚的吗?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使女性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保障,我国制定出了新婚姻法。婚姻法的内容包括孕期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吗?在起诉离婚时,需要搜集离婚证据......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包括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包括什么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


·车祸的损伤中毒的编码会影响受害者最终获得的赔偿吗?
      车祸的损伤中毒的编码会影响受害者最终获得的赔偿吗?一、车祸的损伤中毒的编码会影响受害者最终获得的赔偿吗?车祸的损伤中毒的编码会影响受害者最......


·同居关系该怎样解除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那在现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