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吗?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吗?(1)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2)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就是说,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3)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的问题。《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二、股东没有出资还可以享有股东权益吗?《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基础,同时,公司法还专门规定了股东的参加公司会议、会议表决权等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账簿和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的查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是否能取得分红,需要分情况而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经营期间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在确定分红方案后,方案给与分红的权利,那么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可以分红。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并且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那么则无权分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四要素有哪些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


·一、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好吗?
      一、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好吗?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也不会出现问题。会......


·驾校学车时撞到人责任谁承担
      驾校学车时撞到人责任谁承担若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则需要按照规定先学车,然后通过考试之后,才能实际取得。在具体学习科目二也就是场地的时候,一般......


·司法鉴定经营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不仅有着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损害程度等作用,还是法院落实相关判决的公平公正......


·做精神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的涉及到精神层面的问题。这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也就不能定罪。这个时候可以通过精神......


·如何理解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哪些?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哪些?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


·对方欠钱不还不接电话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不接电话怎么办?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申请支付令在诉讼上叫督促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和有价证券债务,当事人之间的......


·我国法律规定男孩过哺乳期谁抚养
      我国法律规定男孩过哺乳期谁抚养随着社会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的离婚率增加。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必然会牵涉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法律为保护......


·最新辽宁省大石桥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大石桥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大石桥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辽......


·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什么在工作的时候,经常有员工抱怨工作太辛苦,工资太低,加班时间太长等等的问题,及劳动者与雇佣方产生的劳动争议经常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