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常见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形。有的人因为泄愤,有的人是因为对他人怀恨在心而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果毁坏的财物的价值比较小在,则不构成犯罪,但受损的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说,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用同时和解或者是调解的途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故意毁坏财物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其构成要件,定罪和量刑做了详细的说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出现了下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是刑法所管辖的范围,因而可以被立案追诉,接受审判。(一)造成公共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损失,并且所遭受的损失要在五千元以上的。这条规定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之一,它清楚地划分出了刑法与民法所受该类案件的标准。它是从数额方面出发去界定这类案件标准的。(二)犯罪者毁坏公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达到三次以上的;这是从该类案件的次数去界定的。通常来说,有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是不会被定此罪的,但是有的人钻法律的漏洞多次实施该行为,最后会导致无法以此罪来约束。为了打击这种行为,《刑法》又加上该条文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三)犯罪人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有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的。这种情形一般来说会在聚众打砸抢烧的案件中出现。其中,该类案件的首要分子一般会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或者是其他。一般来说是不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因为会被吸收。而其他参与者肯定是会被罚的,那么这个时候,对他们来说就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那他们该定什么罪呢?这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的居多,所以在以往的判决中会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接下来看有关的定罪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该罪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大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况不是那么严重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罚金这两个刑种。如果是犯罪的数额,这里的数额包括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使物失去了使用价值。
  如果造成的这种损失损失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犯罪人将会被判处大于三年以上小于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行为人故意毁坏私人的财物,导致的严重情形,其中包括使遭受损失的人精神失常的情形;再比如行为人破坏了遭受损失的人的生产或者是经营设施,让遭受损失的恩人的基本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建筑的房屋质量低下引发安全事故,国家为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


·买房子需要哪些程序 房屋交易流程:
      买房子需要哪些程序房屋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


·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 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 按照鉴定标准
      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按照鉴定标准,如果眉骨骨折导致视力受损、或造成面部瘢痕达到一定长度和面积的,大致可归于十级伤残,......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非常快,这使得很多人容易出现遗失物品的情况,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非常快,这使得很多人容易出现遗失物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遗失的物品不重要的话,很多人都不会想要去找回,但是如果遇到重要物品丢失......


·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招标条件  1.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额......


·未签购房合同房价下跌怎么办
      未签购房合同房价下跌可以协商按照新的价格购房。没有签订合同,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是对方可以重新谈判,确定价格。如果签订了合同,签订......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各地食药局的这一行政单位,就是要对当地市场当中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商家、厂家进行严厉的监督的,所以一般食药局的工作人员对国家制定的在食品......


·借钱验资后取出算不算抽逃出资
      借钱验资后取出算不算抽逃出资2011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


·员工辞职后再入职是否还有试用期?
      就业是员工和企业的双向选择,当员工对待遇不满时,可以提出辞职申请。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员工辞职后并未找到合适工作,而是又回到原公司上班,重新办......


·对于江苏结婚过程是什么?
      对于江苏结婚过程是什么?(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


·2023公路工程质量检评标准发布的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检评标准发布的内容是什么?公路是包含我们平常所使用的非常普遍的国道、高速公路,还有是铁路,水路等各种不同的道路的。并且在道路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