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公民或法人办理公证后

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公民或法人办理公证后,这公证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呢?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的结果,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1、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发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3、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二、去哪进行遗嘱公证?公民和法人办理公证时该去哪个公证处申请呢?这就涉及公证的管辖问题。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公证事务的职权,称为公证管辖权。根据规定,公证处只能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证事项,不得超越管辖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四种。其中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1、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3、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4、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收养公证应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证事务。遗嘱公证与公证遗嘱不同,后者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一种形式,而前者一般是在订立了遗嘱之后,被继承人再办理公证手续,为的是加强遗嘱的效力,而并非是让遗嘱生效。而遗嘱公证也有三方面的效力,就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实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作出版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
      合作出版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一、合作出版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


·非法集资案中集资数额的认定是多少?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案例有很多,非法集资案中集资数额的认定是多少了?一般都是宣称低投资,高收入,风险低。那到底多少金额才能构成非法集资案的成......


·法律规定加班工资能扣税吗
      加班工资能扣税吗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判决离婚后抚养权能否变更
      判决离婚后抚养权能否变更离婚判决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关于审理......


·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一、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私募基金可以放贷吗?
      私募基金可以放贷吗?一、私募基金可以放贷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企......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几种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几种(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


·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会被量刑吗?
      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会被量刑吗?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不会被量刑的,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


·司法鉴定脑震荡的程序是什么
      当行为人因为外在原因受到了脑震荡需要他人对此进行赔偿时,往往都会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


·企业搞非法集资犯罪吗?
      一些中小企业,在融资的时候,会承诺投资者高额回报,这种情况和非法集资很像,一旦企业控制不好,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被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集资对于......


·批捕在逃的工资待遇会被暂停吗?
      一、批捕在逃的工资待遇会被暂停吗?批捕在逃的工资待遇是会被暂停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