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检察院批捕缺漏主要有哪些

一、检察院批捕缺漏主要有哪些
  
  
  (一)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二) 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三)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四) 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羁押没有法定的抗辩权,使其审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外部的监督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侦部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掌握一定线索后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以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获取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很难在短暂的拘留时间内获得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通过逮捕来完成证据的收集成为侦查部门的实际需要。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与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是分开的两个部门,但两者都属于同一个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必然存在配合关系,而且逮捕的最后的决定权由检察长作出,这就难免出现以捕代侦情况,使逮捕措施失去正当性。
  
  
  (二) 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
  
  
  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由于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加上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漠视,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不论有无实际羁押的必要,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审判前受到不必要的剥夺。
  
  
  (三)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四) 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羁押没有法定的抗辩权,使其审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必有充分的理由就可以驳回申请,有的驳回的理由只是办案人主观的猜测,没有实际的根据。而对逮捕措施的滥用,嫌疑人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嫌疑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全是被动的。
  
  
  (五) 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
  
  
  捕后羁押的审查规定不够完善。其一是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查程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就自行改变逮捕强制措施,事后只需通知检察机关即可。检察机关只能是事后监督。而且公安机关如果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其变更,使得审查逮捕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给公安人员的某些违法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其二是捕后没有定期的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些案件办案人员为了争取办案时间而作不必要的退补,人为地延长了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法官时常也会出现无正当理由地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判决前不必要的羁押,实际上侵害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审前羁押甚至超过了其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使得法官在判决时除了考虑法定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外,还不得不考虑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时间。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综上所述,对于决定是否批捕主要是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决定的,对于公安部门是没有批捕的权利,只有在得到了批捕证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批捕,所以在一些司法机关的批捕权利还是比较大的,所以会有一些批捕缺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天津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怎么办
      对于天津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怎么办?最高法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也是处1到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超标的电动车醉驾的法律后果和机动车都是一样的,所......


·中标单位用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中标单位用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如果是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中标单位可以用分公司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要判多长时间?
      敲诈勒索罪要判多长时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多长时间?
      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针对一些复杂性、专业性的问题。人们往往通过司法鉴定解决。比较常见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情司法鉴定等。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1、要求年满三十周岁收养......


·非法集资人数金额达到多少会构成罪名?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的
      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非法集资利用型的特点是什么?
      非法集资对于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影响,也是国家一直打击的对象。非法集资让很多投资者财产不翼而飞,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深受其害。很多人对非法集资不是......


·根据相关规定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相关规定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


·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六种情形......


·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
      很多时候男女分手或者离婚的,一方总会要求另一方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当然,此时另一方肯定是不干的,由此就会产生相关的纠纷。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