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 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 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
  (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八)债券持有人名册;
  (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第九条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 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报价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系统,加强功能建设,做好统计监测工作。
  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就问您介绍到这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您正在办理相关的事宜,需要将相关资料上交,相关的协会对材料进行审核,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并且会在网站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的确认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无雇解出劳动合同的如何赔偿
      无雇解出劳动合同的如何赔偿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和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


·一、父母离婚涉及到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一、父母离婚涉及到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吗?父母离婚是有可能会涉及到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原抚养方因经济......


·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充小孩抚养权吗?
      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充小孩抚养权吗?一、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充小孩抚养权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而孩子抚养权归......


·争夺子女抚养权要收哪些证据
      父母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展开争夺是十分激烈的,不管是哪一方要想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在争夺的过程中就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才行。那到底争夺子女抚养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对开发商资质进行了相关调查,到施工工地进行了实地察看,选定了商品房后,接下......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一、婚前财产的处理1、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2、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涉及到的金额以及条款较多
      房屋买卖涉及到的金额以及条款较多,所以需要您非常注意以及小心,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房屋主任或者房屋购买者的财产损失,那么接下来您......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范围是什么?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范围是什么一?、医疗纠纷与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


·事故中怎样认定车辆肇事逃逸
      事故中怎样认定车辆肇事逃逸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的条件:第一,......


·通常交通强制保险怎样赔付 一、通常交通强制保险怎样赔付?
      通常交通强制保险怎样赔付一、通常交通强制保险怎样赔付?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是:(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