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 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证据出现变化,或者出现新的线索,对前期认定的犯罪事实可能存在影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审,其目的在于保证诉讼案件审理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
      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一、成立组织局指挥部和标段指挥部设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标段指挥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标段副指挥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


·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的确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


·隐瞒真实行程及病情不报涉嫌犯罪吗
      隐瞒真实行程及病情不报涉嫌犯罪吗疫情防控期间,刻意隐瞒真实行程和病情不报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


·个人质押贷款还款方式都有哪些?
      个人质押贷款还款方式都有哪些?一、申办个人质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有......


·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吉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位于我国的北方,是我国北方的一个交通枢纽,根据相关的统计,吉林省每年处理最多的案件就是交通事故,因此,吉林省交警部门每年会花费大量的人......


·海南省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什么
      一、怎么查询五险一金个人账户1、社保个人账户查询(1)可以在参保地社保处查询(当地社保局)。(2)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市话收费)。(3)登陆当地......


·合同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合同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


·没有购房发票,会遇到什么问题?
      没有购房发票,会遇到什么问题?第一,没有购房发票就无法提取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中,包括了购房合同原件、首期付款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


·一、继承法中遗嘱特留份是什么意思?
      一、继承法中遗嘱特留份是什么意思?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


·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都是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安部门作为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