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醉驾事故让对方写一个谅解书行吗?

醉驾事故让对方写一个谅解书行吗
  
  醉驾事故让对方写一个谅解书也是可以的。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谅解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程序,也可以很快的解决事故争议,减轻肇事一方的民事和刑事上的责任。但是达成谅解的,双方最好不要只是口头上的,以免双方事后变节,然后再因此事进入不必要的争执,所以最好双方需要签订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开具赔偿款的收付凭据、出具谅解书等,一切都应有相应的依据为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醉驾事故让对方写一个谅解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你在被审判时的处罚力度,如果对方能够给你一份谅解书,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充分考虑你的行为使得对方原谅了你,并且也代表着你的认错态度以及犯错后的悔改,受到的处罚就会轻一些。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人民法院重婚罪量刑标准
      一、人民法院重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


·2023年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3年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30000元——110000元不等,《征地补偿标准》是......


·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有哪些一、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居间合同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居间合同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1、居间合同的侵权责任可能有居间人承担,也要可能是合同的当事人自己承担。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


·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的物品吗?
      在我们进行租赁房屋的时候,经常房屋内是会有一下附属物品的,包括床、橱子等生活必需品,这些物品,房东一般会供您免费使用。那么,如果我们解除合同......


·既遂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既遂犯罪的形式有哪些?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分配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说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标准和依据,相信您都会有很多话想说吧......


·很多人离职时往往只是人走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人们总是不注意有
      很多人离职时往往只是人走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人们总是不注意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更有人不能分清什么是解除劳动关系。等到新公司任职时问题就出来了......


·工伤鉴定手指骨折是几级工伤
      工伤鉴定手指骨折是几级工伤骨折如果没有后遗病症的话,是典型的十级工伤。二、工伤鉴定手指骨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


·监护的法律规定
      监护的法律规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


·财产继承权原则有哪些内容
      公民在去世之后,对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此时就会转化为他的遗产,然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说合法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权,而在继承遗产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