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可以不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在离婚后依旧也是需要偿还的,这是为了使得第三方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他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逃避债务。在夫妻一方偿还之后,可以向另一方民事主体请求偿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右眼失明工伤鉴定几级?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突发职业病的或者是因为意外的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是工伤。工伤鉴定是工伤中的核心部分,工伤鉴定......


·聚众斗殴与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斗殴与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一、聚众斗殴与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1、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离婚婚前按揭房产怎么分
      离婚婚前按揭房产怎么分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


·《民法典》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并购基金怎么设立及其运行模式
      并购基金怎么设立及其运行模式一、并购基金怎么设立并购基金主要分为控股型并购基金模式和参股型并购基金模式。前者是美国并购基金的主流模式,强调......


·产科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产科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一、产科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交通事故不住院的赔偿有好多
      交通事故不住院的赔偿有好多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伤者没有住院治疗的,一般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2、如果对方为机动车且负......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传播淫秽物品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淫秽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精神鸦片,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非常大的。生活当中,很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事务所函的内容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事务所函的内容有哪些?(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


·涉嫌拐卖儿童会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会判死刑吗我国的《刑法》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条文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签署商标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署商标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个好的商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竞争力,企业形象的重要体现。企业在注册、使用、变更商标的时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