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

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招标是一件非常严格的事情,很多招标方在招标之前都会做出前提准备。招标后废标的情形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规定的。那么若是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呢?废标的情形有哪些呢?为您解答。一、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二、废标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情形: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如果是以上的废标情形的,那么就算签订了合同同样是可以废标的。因此投标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办事,不仅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还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招标办法》的相关条例。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有效的合同转让需具备的要件
      合同转让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本前提。第二,必须由让与人与......


·大地监护人责任险保障的事件包括哪些?
      大地监护人责任险保障的事件包括哪些?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拆迁律师认为作为被拆迁人应该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各种全力和职责,也要熟记自己的各项重......


·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
      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


·常见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
      常见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知识产权的特性: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


·男人婚内出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一、男人婚内出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是怎样的?男人婚内出轨离婚时财产需要平等协商后分割,具体的分割情形如下:《民法典》(2021.01.0生效)第一......


·工作中手指受伤能申请工伤鉴定吗,赔偿金怎么确定
      手指是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比较多的一个身体部位了,如果手指受伤的话,有时候还是会对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的,当然在工作中,手指手上可以说也是比较常......


·婚后确诊躁郁症可以婚姻无效么
      婚后确诊躁郁症可以婚姻无效么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三种,即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任何一方当......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失踪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失踪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之后,如果双方不能对该纠纷的处理结果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向劳动仲裁......


·注册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注册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家公司能够持续长久的经营肯定付出了别人想象不到的心血,如果公司的正在稳定发展,公司注册年限到期又到期了,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