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逾期违约金1%是否合理

合同逾期违约金1%是否合理合同逾期违约金1%是合理的。合同逾期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二、合同逾期违约金上限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我们常常可以看见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是商店与商店之间的合作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双方之间的行为,同时也是多一份保障。签订了合作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做事就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发生,相反可能进行合同逾期违约的赔偿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法》全文最新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法》全文最新内容包括哪些??没有“行政法”这一部法律名称,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


·钢管企业倒闭后欠款的清偿顺序
      钢管企业倒闭后欠款的清偿顺序一、企业倒闭后的破产财产企业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如何进行?
      一、个人如何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个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诉讼到法院申请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院指定医院进行鉴定。二、精神病司法......


·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


·被酒驾的撞了怎么处理
      1、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


·不能授予外观专利的有哪些情况
      不能授予外观专利的有哪些情况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


·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
      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一、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


·开始,住建部在一些大中城市展开了租售同权试点工作,在这项政策
      开始,住建部在一些大中城市展开了租售同权试点工作,在这项政策中,核心内容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也就是说,对外在大城市生活的外......


·大修基金怎么算
      大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大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水利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水利工程是一项常见的对水资源进行人工调配的工程,其施工一般交由有资质的水利工程公司来完成。相似的,与市场化运作......


·拾得遗忘物品可以立案吗?
      拾得遗忘物品可以立案吗?1、数额较大的话就可以立案,《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