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抽逃出资的情形都有哪些

抽逃出资的情形都有哪些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抽逃出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规定在坚持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诉讼中,如果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一般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常常判决其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律义务,应当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害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们与抽逃出资股东的第三种连带责任,即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一旦出资,那么财产就属于公司所有,而并非是股东的私人财产,若之后采取一定的措施又将这部分财产撤回或者转移的,那么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会很大。另外,在《刑法》中有抽逃出资罪这一罪名,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符合规定立案标准之后,就可以以抽逃出资罪论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


·被诈骗报警做了笔录算立案吗?
      被诈骗报警做了笔录算立案吗?被诈骗报警做了笔录不算立案,般公安部门会出具立案通知单,收到立案通知单才可以确定立案。《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


·一、醉驾担保人期限是多久?
      一、醉驾担保人期限是多久醉驾担保人期限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到判决生效的这段时间。判决生效后,自动中止。撤销担保资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终止。醉......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


·遗产继承公证费如何收的目前
      遗产继承公证费如何收的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吗
      借款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约定仲裁条款后,如果出现借贷纠纷的,可以依约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虽然工程在修建完成之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需要按照既定规定规定,返重整,由于返修而造成工期延误的,需要承担一......


·驾驶报废机动车怎么处罚?
      驾驶报废机动车怎么处罚?驾驶报废机动车会受到的处罚交警部门将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将报废车强制收缴,不过报废后的机动车的号牌可以继续使用。相关法律......


·无效商标继续使用可以吗 一、无效商标继续使用可以吗?
      无效商标继续使用可以吗一、无效商标继续使用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无效的注册商标在使用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的相关条件。目前,部分物业公司会提出了一些无理的要求,业主们面对这种情况也只能忍气吞声,慢慢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了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