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

一、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可以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2)现实中很少有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只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显失公平;(3)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如约定违约金并且数额很大,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往往会担心违约金条款。也因此会产生纠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可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这两类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这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公司利益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和限制。针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情形,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而从立法目的出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系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越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既然法律未明确进行立法干预,且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应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因此,从理论上存在双重补偿金的可能,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补偿金之外,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补偿金。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是因为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从性质本身分析该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调整。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是适用于每一份合同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约定,而且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不然的话这份合同就是属于无效的,所以,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一定要慎得双方的同意,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个人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什么?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什么?一、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什么?“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法条之一。之所以备......


·一、开发商交房的条件?
      一、开发商交房的条件有哪些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


·投标保证金多少?
      投标保证金多少?一、投标保证金多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


·买房子差额税是什么意思?
      买房子差额税是什么意思?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按差额的20%缴纳或全额的1%缴纳,差额20%就是现成交价(评估价)......


·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批捕吗
      一、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批捕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代这个社会,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以及国家未来更好的发展,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收土地,这是国家决定的一项政策,我们......


·单位车辆异地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副本原件,是要验车的。如果车辆是公司的车,需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另外还需注意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对工人承担应有......


·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怎么算交通罚款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超过15天不处理的,从第16天起开始收滞纳金。滞......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


·签二手房产买卖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签二手房产买卖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1、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