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条件具备债务法定抵消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是不是你欠我钱,之后我又欠你货物之后,双方之间就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抵销呢?当然不是这样,债权债务的抵销并非是那么容易、简单的事情,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的话抵销就是无效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并且也需要当事人去履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婚前财产公证的收费标准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一种保护。在实践中很对人都关心,做一个财产公证是不是要花很多钱呢?那么在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收费有什么标准呢?今......


·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医疗纠纷事故中经常涉及到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可以说医疗案件纠纷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往往具有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所以充分利用......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


·专利权的转让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专利权的转让自什么时候起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


·商标续展地址变更了怎么办?
      商标续展地址变更了怎么办?可以在商标续展的同时对地址进行变更,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缓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


·商标无效宣告的范本要如何书写?
      商标无效宣告的范本要如何书写?一、商标无效宣告的范本要如何书写?申请人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机构名......


·刑诉法的近亲属是哪些?有什么权利义务?
      刑诉法的近亲属是哪些?有什么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都是我们的近亲属,不过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又不一样。而三大......


·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可以吗
      法律在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之后,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权利。但不管是哪一方,在实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那......


·公司注册流程及材料
      公司注册流程及材料成立一个公司,自然需要到有关部门注册,那么公司注册流程及材料是怎样的呢?这一过程比较麻烦,所以需要我们进行充分准备。下面,......


·再婚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平均分配
      再婚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平均分配,再婚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和一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一样的,然后再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对夫妻共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