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哪些内容

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哪些内容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的内容有政策法规?重要规定;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二、信息公开的流程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的公平公正,防止有心人利用信息造成社会影响。国家关于信息的公开具有详细的规定,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有关律师。总而言之,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做好自身本分的事,不要做出违反规定的案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高中学生在宿舍打架怎么办?
      高中学生在宿舍打架怎么办?1、了解事情的严重性,对受伤的同学及时治疗,对当时双方(或几方)加以控制稳定情绪,及时与有关部门、领导及家长取得联系......


·婚前财产是女方的结婚半年了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是女方的结婚半年了离婚怎么分割?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婚姻多长时间,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可以......


·一、起诉抚养费需要哪些证据?
      一、起诉抚养费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3、是否存在合法......


·彩钢工程承包合同书如何书写?
      彩钢工程承包合同书如何书写?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中标人应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署,就具有了法律效益。双方......


·司法鉴定一定要尸检吗?
      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公安机关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鉴定。而有的家属......


·定金和订金之间有何不同
      在生活中,定金与订金被人们广泛适用着,但不少人却并不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有很多的不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定金和订金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其实,......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自由,很多人想要自己创业开店,自己成立公司品牌。那么,很多人就有了这类疑惑: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


·变更合同条款附条件民事行为和相关条例是怎样的
      变更合同条款附条件民事行为和相关条例是怎样的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


·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
      一、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遗产共同财产分割丈夫是否合法
      遗产共同财产分割丈夫是否合法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死者婚前个人财产算是他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遗产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


·监外执行的人可否履行逮捕程序?
      一、监外执行的人可否履行逮捕程序?可以履行逮捕程序,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原属公安机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