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过分低于损失违约金如何处理

一,过分低于损失违约金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合同违约应如何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1、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1)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2)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违约金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否则事情的处理就会丧失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还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双方的协议,毕竟违约金的赔偿需要按照有关合同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置,不过会存在纠纷,自己需要注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案件批捕阶段是走到哪个阶段了?
      一、刑事案件批捕阶段是走到哪个阶段了?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交通事故中伤残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赔偿是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数额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失败以后可以再次申诉吗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失败以后可以再次申诉吗一、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失败以后可以再次申诉吗?可以再次提起申诉的;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


·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会怎么办?
      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会怎么办?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在以下五种情况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


·朋友圈买到假口罩怎么办?
      朋友圈买到假口罩怎么办?一、朋友圈买到假口罩怎么办?在疫情时期,加价出售口罩的行为是不对的,虽然行为未涉及刑事案件,但已构成工商类行政违法......


·夫妻共有财产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夫妻共有财产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夫妻共有财产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婚姻存在期间婚姻存在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


·放弃专利权以什么为准
      放弃专利权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


·一、农村宅基地住房怎么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住房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住房继承的流程如下:1、注销户籍。农村自建房的继承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


·开庭多长时间能拿到判决书
      开庭多长时间能拿到判决书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