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盗窃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一、盗窃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成立盗窃罪在数额上面要求达到较大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介于1000元到3000元之间,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在这个数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但此时要求上报最高法、最高检同意。而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对于多次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也是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在定罪的时候不需要考虑盗窃的数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经营罪药品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罪药品如何处罚?非法经营药品获利80万的量刑标准一般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一、醉驾的个人影响有哪些?
      一、醉驾的个人影响有哪些?酒驾本身是行政违法,也可能被行政拘留。目前,入伍、考公务员竞争激烈,机要岗位的更严格,酒驾记录也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刷下来......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中都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中都有哪些内容?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需要建设的项目越来越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工程开工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对要建......


·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和区别有哪些
      我们经常会听到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为了避免您在投资中上当受骗,也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为您一......


·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一、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和劳动方面的诉讼活动,它并不是一个......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一、基本概念1、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


·一、离婚孩子8岁是否需要付抚养费?
      一、离婚孩子8岁是否需要付抚养费?离婚孩子8岁需要付抚养费,离婚时孩子已经18岁了就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了,就算孩子当时正在上大学,但是在法律上,......


·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不是归属于农民,农民只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资格权。简......


·出庭支持公诉的概念是什么
      出庭支持公诉的概念是什么出庭支持公诉就是指在法庭上通过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揭露犯罪、指控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团......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哪些条件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哪些条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


·新农村规划房屋有什么补偿措施?
      新农村规划房屋有什么补偿措施?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