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法院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法院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在向监狱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一般犯罪是不允许实行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在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是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疾病的,必须要到外面进行医治,那么需要提供病历到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开具文件,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走流程,符合要求的再监狱管理机关才会批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异地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异地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就......


·深圳劳动合同法陪产假规定是什么?
      深圳劳动合同法陪产假规定是什么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产假工资规定按照2018年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


·计件工资存在加班工资的情形吗?
      计件工资存在加班工资的情形吗?即使是计件工资制,仍然存在加班工资。但是支付是有原则的。(1)劳动者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因此延长工作......


·股东没工资能代上社保吗
      股东没工资能代上社保吗?可以,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增员手续就可以。不过,股东不一定要在本公司买社保,公司董事长是否缴纳社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事诉讼批捕后当事人能撤诉吗
      一、民事诉讼批捕后当事人能撤诉吗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


·诉讼离婚需要律师吗?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请律师
      诉讼离婚需要律师吗?可能这是很多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一方面委托律师肯定会增加自己的支出,另一方面又觉得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判拘役一个月会留案底吗
      判拘役一个月会留案底吗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


·工伤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2359元×20=847180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1、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怎么处理 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在不想偿还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怎么处理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在不想偿还借款或者是无力偿还借款时会隐藏自己的行踪,让债权人找不到他。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


·房地产产权面积其实也就是指房屋的产权面积,一般就是登记在产权
      房地产产权面积其实也就是指房屋的产权面积,一般就是登记在产权证上面的面积,通常在结算房价的时候就要根据这一面积来进行计算。那具体来说这个房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