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

一、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
  
  1、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3、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很多人都只片面的了解了一下法律上规定的批捕的条件,因此才会把批捕和判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就如同批捕不一定会判刑的道理,不批捕其实也不能代表当事人就是绝对无罪的。对有些确实不适合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开庭审理的时候还是要到庭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机构销售假药的处罚是什么?
      医疗机构销售假药的处罚是什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


·视听资料的瑕疵对其法律效力有影响吗?
      视听资料的瑕疵对其法律效力有影响吗?一、视听资料的瑕疵对其法律效力有影响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


·车祸去世的人应当怎样赔偿?
      车祸去世的人应当怎样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


·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诉讼案件中需要鉴定部门辅助进行鉴定活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不过当事人对于鉴......


·一、父母的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一、父母的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


·工伤保险待遇管辖裁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管辖裁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工伤保险待遇管辖裁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


·拐卖儿童应该被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应该被判死刑吗一、拐卖儿童应该被判死刑吗不一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


·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定义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


·2023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应该如何防范合同诈骗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2、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