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果非法集资2干万会判几年?


  我们都知道非法集资已经严重的危害着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也让群众的财产受到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如果非法集资2千万会判几年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都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出台司法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是按照非法集资的金额来进行给出的惩罚,非法集资的金额越大,那么判处的刑法就会越重,所以,非法集资不管是针对个人还是公司都必须要严格的制止,这样能才保证我国的金融秩序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可以防止更多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自然人要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活动,必须获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


·企业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员工应为帮助企业工作,导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是死亡。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应该及时的进行工伤的鉴定,并要求相关的企业赔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说到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其实也就是指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实际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就需要结合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考虑到法......


·经侦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是怎么回事
      一、经侦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是怎么回事?报人民检察院批捕是因为经侦机关没有批捕的权利,批捕是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具备的权利。经济犯罪......


·驾驶者的交通肇事如何辩护词
      驾驶者的交通肇事如何辩护词1、被告人对本次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我国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


·第二次起诉离婚要开庭几次?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若就孩子的分配、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司法实践来说,并非所有的起诉离......


·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


·一、司法拍卖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是什么?
      一、司法拍卖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是什么?司法拍卖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是司法拍卖的不动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扣押车辆合法吗?
      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扣押车辆合法吗?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是不可以扣留公司财产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


·审查起诉告知书下来多久到法院
      一、审查起诉告知书下来多久到法院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