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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立遗嘱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的立遗嘱方式有哪些?
  
  法定的立遗嘱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民法典》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二、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如何
  
  1、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的各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做了公证遗嘱,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
  
  2、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3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不能作为见证人的“继承人”不仅仅指遗嘱继承人,也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继承人与遗嘱人的遗产也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允许他们作为遗嘱见证人,将会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
  
  3、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4、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在遗嘱发生效力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可以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才有效。
  
  我国法定的遗嘱订立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但是不同的遗嘱订立方式,其效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那些一定是专业律师依照委托人的意思订立的,并且之后又到指定的单位办理公证手续,此时该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他人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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