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员工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员工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员工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具体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劳动者应对相关的劳动合同进行详细的阅读。对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的劳动保护进行详细的阅读,与劳动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的签署。签署后,如一方违反合同内的条款时,应积极的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关的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劳动合同内容?
      一、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


·商品房使用年限一般是多少
      商品房使用年限一般是多少年严格来说我国对房屋的使用年限是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但对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就进行了要求,对应着也就是对房屋有使......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什么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什么股东的退出方式有: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


·刑事抗诉案件提出新证据有效吗
      一、刑事抗诉案件提出新证据有效吗刑事抗诉期间新证据是有效的。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


·法定继承办理程序流程是什么?
      法定继承办理程序流程是什么?法定继承办理程序流程是什么?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起诉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出庭支持诉讼,同时也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行,而此时也不要忘了起诉离婚也有程序要求的。那通常起诉离婚诉讼程序是......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


·起诉前妻拒绝探望孩子是合理的吗?
      一、起诉前妻拒绝探望孩子是合理的吗?起诉前妻拒绝探望孩子是合理的。离婚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双方的协商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中的相关规......


·一、继承父母农村房屋遗产要交税吗?
      一、继承父母农村房屋遗产要交税吗?继承父母农村房屋遗产是不需要交税的;1、农村房子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


·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什么?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就应当送往监狱来进行关押,犯本罪的,处三年......


·劳动局报案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局报案需要哪些材料?一、劳动局报案需要哪些材料劳动者去劳动局报案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明、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证明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