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区别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1)隐藏;(2)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二、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违法活动,如果导致有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会构成犯罪会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有明显区别,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肇事逃逸的出发点并不是致人死亡,而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六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工资会减少吗?
      一、六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工资会减少吗?会减少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


·使用演绎作品的名称属于侵权吗?
      使用演绎作品的名称属于侵权吗?属于侵权的;侵权有很多种。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


·2023最新夫妻财产协议范文
      一般说到夫妻财产协议,往往都是指在婚后双方协商约定之后签订的,关于财产、债务方面的协议,这也是为了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做出的。那这个夫妻财......


·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该怎样处罚
      醉酒骑摩托车没有驾驶证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无证驾驶处罚扣留机动车、......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包括哪些环节?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包括哪些环节?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是房地产公司的附随义务。对于存在附随义务的,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那么法院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


·怎样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怎样签劳动合同买社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社保情况进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费用如何算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费用如何算申请公证都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那申请股权转让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公证机关呢?下面是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需要提交......


·报复陷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怎么处罚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我国刑法上会从重处罚。但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我们应该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报复陷害罪,之后再说法律中规定的报复陷害罪量......


·公司债券期限分类
      公司债券期限分类一、公司债券期限分类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1、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2、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


·工伤医药费全额报销吗?
      工伤医药费全额报销吗?有时候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的安全事故,在发生事故之后工作劳动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需要及时的去医院就诊,也就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