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成为大股东的标准是什么?


  一、成为大股东的标准是什么?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
  
  
  二、大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大股东是占比最大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所有的股票最大,其表决的票数也就越多。所以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有着重大影响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是事实存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价格欺诈
      什么情况下属于价格欺诈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


·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房屋交接清单是什么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选择远离家乡到外地工作,对于很多在外工作的人来说租房是必须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时要......


·不知道小伙伴们对安置房是否了解,安置房是在有拆迁行动的时候出
      不知道小伙伴们对安置房是否了解,安置房是在有拆迁行动的时候出现的,它其实算是对拆迁户的一种补偿,用自己原有的土地换取了政府给提供的安置房,那......


·一、受轻伤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多少钱?
      一、受轻伤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多少钱?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具体情况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处理:(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一,当事人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一,当事人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算共同财产吗1、其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联系企业合并是只有一个会计主体的,而长期股权投资是用资金取得......


·过桥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过桥费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费用,对于很多经常驾驶车辆的司机来说,过桥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费用,当然过桥费用他是在法律当中......


·检察院口头批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么?
      一、检察院口头批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么?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


·原始取得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一、原始取得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如何认定股东资格一、原始取得如何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债务清算确认
      债务清算确认企业经营过程中,通常每笔业务都会包含一次以上的交易。对此,企业不仅应当与买方对每次交易的种类、数额、数量等进行结算,还应当对该......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