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办遗嘱公证?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办遗嘱公证?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1、立遗嘱人的身份认定。
  
  
  现在随着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私人处理财产事物的情况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遗嘱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同时也有很多不法行为由此而产生,有些人为了达到独占遗产的目的,不惜找来假的“父母”订立假遗嘱来办理公证,这不仅需要公证员认真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更要通过笔录这一重要环节从侧面帮助自己判断委托人身份的真伪。公证员可以通过自己设计问题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当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而不给其他人等。
  
  
  2、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公证实务中,我们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去家里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有些当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情况我们一般不予受理,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病人我们也要求为其治病的主治医生和所在医院为其出具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和与公证人员谈话时是神志清醒、逻辑思维正常、对答切题的证明。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3、应要求遗嘱人提供遗嘱中处理的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应当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行为,不能口说无凭,应把需要处理的财产具体化,如房屋就要提供产权证、国土证,存款就要提供存单证明,但也有些当事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拿到相关财产的证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关证明在配偶处保管而又不想让配偶知道等。这些是公证中碰到的新问题,有待在工作中进一步的探索解决的方法。
  
  
  4、公证员应当有告知的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当事人有撤消和变更遗嘱的权利和办理的程序。
  
  
  5、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应当采用打印的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捺手印,遗嘱原稿需存公证处留档。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人员代书,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谈话笔录也必须两位公证人员签字,且笔录中尽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迹,如果写错或需要涂改,需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公证书必须尽快出具,如果公证书还没有出具而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书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二、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在我们国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冲突的话,那么是以公证的遗嘱来进行继承的。当然进行公证遗嘱的时候,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来进行办理,如果实在有困难的话,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委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婚老人去世与养子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2婚老人去世与养子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老人再婚时如果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那么各方子女均不与对方形成有抚养教育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老人......


·刑诉法第74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相应法定程序的支持下,经过当事人和其他与本次诉讼有关的人员的共同参与和见证下,对当事人所......


·高空坠物公式责任如何划分?
      高空坠物公式责任如何划分?现代住宅商圈高楼林立,建筑工地如雨后春笋,高空坠物成为多发案件。高空坠物的危害非常严重,哪怕很小的物体,从高空坠......


·是办税人员举报自己企业偷税漏税是否可以?
      是办税人员举报自己企业偷税漏税是否可以?是办税人员举报自己企业偷税漏税是可以的,举报方式如下。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心......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并不一定就会构成法定的过错行为,除非是属于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情况。那么夫......


·有人欠钱不还人又找不到怎么办?
      有人欠钱不还人又找不到怎么办?1、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2、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你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


·注册资本和股东比例有什么关系
      注册资本和股东比例有什么关系1、注册资本股东比例是有关系的,股东的比例就是按照出资比例算的。2、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没有限制,由股东自......


·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样算生效?
      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样算生效?一、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样算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


·什么时候会出现少数股东损益?
      什么时候会出现少数股东损益?公司在被合并的时候会出现少数股东损益,少数股东损益是一个流量概念,是指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


·一、一般情况下怎么样可以随时辞职?
      一、一般情况下怎么样可以随时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扒窃分地点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扒窃分地点吗?扒窃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