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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一)、合同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4、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二)、合同标的额
  
  1、合同标的额是指合同的金额。
  
  2、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4、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5、合同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存在标的物。
  
  6、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7、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8、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9、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10、但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1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的概念,合同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而合同标的额则是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及金额在合同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约定明确这些条款,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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