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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吗?

一、法律规定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吗?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以得知,盗窃未遂,如果只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话,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但有些情况下是例外,解释第二条列举的作为“较大数额”减半的情节,: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事实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三、盗窃未遂的分类?
  
  
  实际中,物主对其财物的控制能力与时间、地点、盗窃手段、防范措施以及财物的性质、体积、形状有密切关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主将其大宗物品放在具有明显管辖范围的场所,如单位、大商场柜台等。物主对大宗物品的控制能力与物主的管辖范围一般应是一致的,即大宗物品被盗出管辖范围时即失去控制。如果是盗窃单位钱款,则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保险柜或财物室;如果是盗窃单位中个人的财物,则个人的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供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抽屉、柜子等。
  
  
  其二,物主将大宗物品堆放在公共场所,如路边、野外等。如果是有特定标志的物品,物主对其物品的控制能力应以其视线(白天和夜晚的视线显然不同)为准。除非盗窃者将物品在物主的视线内隐藏起来,否则盗出视线之外即失去控制;如果是无特定标志的大宗物品,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否则将物品盗离堆放地点即失去控制。
  
  
  其三,物主将钱款放在住宅内。则物主的控制范围应是房间,即便盗窃者将所窃钱款隐藏在住宅内某处,也应在物主的控制下。因住宅不是公共场所,盗窃者要想获得被其隐藏的钱款,必须再行盗窃,因此,被隐藏的钱款就不可能是无人控制的,这个控制人就必然是住宅的主人即物主。如果物主携钱物进入公共场所,因公共场所情况复杂,物主对钱物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衣袋和包,一旦财物被盗窃者掏出衣袋和包,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应认定物主对其财物失去控制。
  
  
  其四,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被盗后,物主的控制能力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是否能及时兑现,是否记名、能否挂失等有关。例如盗窃者窃取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如存单),并不等于物主就丧失了对其钱款的控制,如物主能通过以上制约措施足以避免盗窃者冒名主张权利而遭受损失时,物主就未对其钱款失去控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不作为认定犯盗窃罪未遂的“标准”,而作为一种“情节”考虑。因无法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对盗窃者来说犹如一张废纸(卡)。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本就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此行为也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但如果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最终没有成功,对于此行为也会是给出相应的处罚,所以,任何事情都不要有犯罪的意识,不然就会让自己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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