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应当重点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寻衅滋事的作案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对造成的后果的赔偿情况来进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二、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行为,应当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来进行量刑和判决,辩护人的辩护要点应当重要从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合法的辩护,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随着使用网络的人员越来越多,在网上有过受骗经历的人也不少。骗子的行......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特殊......


·占有改定风险问题 在生活中,在动产交易中占有改定普遍运用,
      占有改定风险问题在生活中,在动产交易中占有改定普遍运用,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取得所有权。那么占有改定就具有一定的风险,......


·误工费账务处理
      误工费账务处理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怎么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怎么执行一、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怎么执行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


·非婚生子属于事实婚姻孩子是否可以上户
      非婚生子属于事实婚姻孩子是否可以上户一、非婚生子属于事实婚姻孩子是否可以上户?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户的,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


·专利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专利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


·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新兴的犯罪活动也正在悄悄的进入我们的生活中。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我们一不小心就会......


·征地补偿怎样举报其不合理?
      征地补偿怎样举报其不合理?土地利用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国家对于土地的征用也是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偿的。相关法律也有规定,保障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同时......


·法院拍卖附随义务内容有哪些?
      法院拍卖附随义务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小额网络诈骗如何判罚?
      小额网络诈骗如何判罚?从近几年网络诈骗案件的发展变化来看,呈现出小额化、批量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亲戚朋友进行小金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