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什么?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有关移送管辖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诉讼案件时,司法机关首先要对是否具备管辖权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具备管辖权的,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移送管辖,以便在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内进行司法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怎么办?1、拿着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


·不能作为遗产的还有哪些内容?
      不能作为遗产的还有哪些内容?①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人身权不能继承。如著作权中署名权。②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的,......


·现今社会中
      现今社会中,加班是我们司空见惯的是,然而在很多特殊情况下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不清楚怎样算是加班以及在不同的情况下,加班费应如何计算。下面我们......


·清算组成员必须要求所有股东吗?
      清算组成员必须要求所有股东吗?清算组成员不是必须要求所有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内容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内容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质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


·二套房首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限购政策的出台,对于二套房的相关的政策也是不断的出台,二套房的首付的比例以及契税的缴纳等方面都是和首套房不同的。那么,二套房首付比例以及......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就会想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也成了最好的选择。但是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己协议离婚,一旦有一方不允许离婚,就会变得麻烦。这个时......


·审查起诉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审查起诉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审查起诉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 一、什么是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一、什么是法律顾问?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