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手写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

手写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书遗嘱无须公证也可发生效力,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但是前提是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如果有人不认可这个遗嘱,恐怕也会以此为理由。所以建议即使是自书遗嘱,也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证据效力。虽然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因此,如果有能力进行公证的话,最好还是能遗嘱公证。二、日记能否取代自书遗嘱死者在日记中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是否遗嘱需要重点审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于遗嘱是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关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自书遗嘱必须在抬头部分写明是遗嘱,并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遗嘱。《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据此,个人认为死者生前的日记及书信有记载时间与签名,虽然形式上与自书遗嘱有些不同,但日记及书信中的内容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应该认定日记及书信中关于死者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有效。老人自立遗嘱一般是指老人自己书写遗嘱内容,也就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这是遗嘱法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在订立这类遗嘱的时候,法律中并未要求必须要办理公证。所以说,是否对自书遗嘱进行公证,其实对遗嘱的生效并不会产生影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抢劫案和抢夺案频繁发生,不同于抢劫,抢夺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下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危害......


·遇到网络诈骗怎么解决?
      遇到网络诈骗怎么解决?网络近几年发展越来越迅速,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有许多人因为防骗意......


·一、工伤赔偿哪些费用 工伤有什么赔偿?
      一、工伤赔偿哪些费用工伤有什么赔偿?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决纠纷,比如房屋买卖之类的纠纷。不过,人们在起诉时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的话案......


·误工费没有银行流水是否合规定
      误工费没有银行流水是否合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一、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离婚协议放弃共同财产可以吗?
      离婚协议放弃共同财产可以吗如果是出自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写明放弃共同财产的。(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


·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公证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公证的规定是什么?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公证的规定是离婚房产公证是属于析产手续,必须要办理公证,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


·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一、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


·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
      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一、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3......


·养鸡场与猪场在一块可以吗
      最好有一定距离,根据环保卫生防疫角度看,猪场与鸡场应该有一定的距离,这样利于疫病防治。猪鸡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动物,但有些病菌可能互相感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