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原先的商标过期能抢注吗?

原先的商标过期能抢注吗?商标注册过期的话:首先要确认该商标是否还存在,是否已转让,如果商标三年不使用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商标已无效,随时可以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有效的话,如果对方未续展,商标到期半年后,该注册商标会注销,其他人也就可以申请注册了。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二、应对措施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企业在注册后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那么商标在被注册后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其他公民或者企业未经允许就随意的更改和使用他人商标也是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当原先的商标属于注销的状态后他人也是可以按照合法的流程来重新注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哪些行为为玩忽职守罪2023
      哪些行为为玩忽职守罪2023一、哪些行为为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


·挪用公款共犯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共犯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一、挪用公款的共犯的证明标准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的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男方反悔不执行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男方反悔不执行如何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男方反悔不执行的处理方式是如果通过诉讼离婚财产分割,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协议......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


·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的规定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人员发放贷款的行为。我们知道,向金融机构贷款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贷款申请人不......


·押解途中计算羁押期限吗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经省级......


·未成年人抚养费要怎么确定
      一般在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实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而此时一方在获得了未成年人抚养权之后,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以此来履......


·旅游纠纷调解原则是什么?
      旅游纠纷调解原则是什么1、旅行社未能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航班、车次而变更出发时间,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车等)与约定的标准不符,或发生......


·劳动案件收费标准_工伤案件收费标准_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劳动案件收费标准_工伤案件收费标准_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地域差异,各省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综合各地的......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停运损失
      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通常都是拒赔。他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比如:机动车辆强制险中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